作为政府利用财政资金进行货物、工程和服务采购的主要方式,本应秉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促进市场的公平竞争。然而,在实际操作中,一些“奇葩”认证门槛却成为了供应商参与竞争的绊脚石,不仅增加了采购成本,还影响了政府采购的效率与公信力。
所谓“奇葩”认证门槛,指的是在政府采购过程中,设置一些不合理、不必要甚至带有歧视性的资格条件或认证要求。这些要求往往超出了采购项目的实际需求,给供应商增加了额外的负担,甚至将一部分有实力的供应商拒之门外。
记者梳理了部分“奇葩”认证门槛,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在编制采购文件时需注意。
案例一:特定区域奖项作为资格条件
在某地政府的一次环卫作业承包服务项目采购中,采购人要求投标供应商须具备省(直辖市)级环境卫生主管部门颁发的《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服务许可证》,同时还须具备《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运输、处置服务许可证》。供应商A对此产生疑问,认为采购人设定的省(直辖市)级许可证要求过于苛刻,而市县级许可证同样具备法律效力。此外,同时要求两个许可证,对于当地供应商来说难度极大,涉嫌歧视待遇。经过投诉和专家评审,最终认定采购人的要求确实存在不合理之处,违反了《政府采购法》中关于不得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的规定。
案例二:非必要认证作为加分项
在某大学的智慧园软件服务项目招标中,采购人将投标人具有国家工程实验室或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作为资格条件。这一要求引发了供应商的质疑,认为这些奖项与软件服务项目并无直接关联,且获取难度大,对供应商构成了不公平待遇。经调查,专家指出,将此类非必要且难以普遍获得的认证作为资格条件,超出了项目实际需要,违反了《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
案例三:特定行业业绩作为必要条件
在某地政府的一个办公家具采购项目中,采购人要求投标人提供在特定行业(如教育建筑、医疗建筑)的业绩作为评审因素。这种要求限制了非该行业供应商的参与机会,构成了行业歧视。专家指出,采购需求应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相适应,不得将特定行业的业绩作为必要条件,以维护市场的公平竞争。
案例四:对证书颁发机构的特定要求
在某些政府采购项目中,采购人要求投标人提供的证书必须由特定机构颁发,而非国家普遍认可的机构。这种做法不仅增加了供应商的认证难度,还可能引发腐败风险。例如,要求投标人提供由某协会颁发的证书,而该协会颁发的证书在行业内并非普遍认可,且评定因素可能含有歧视中小企业的因素。专家指出,采购人应尊重国家普遍认可的认证机构颁发的证书,避免设置不必要的门槛。
上述案例揭示了在政府采购中,由于一些“奇葩”认证门槛成为供应商参与竞争的绊脚石。其实很多省份已经印发了优化政府采购营商环境工作方案,建议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去官方政府采购网查阅。